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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处罚!

  2025年6月27日,曲靖市消防救援支队师宗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师宗县一门窗制作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作业人员何某某正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焊接烧烤桌。

  经现场核查,何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二是作业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三是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鉴于何某某能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师宗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何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月16日,曲靖市马龙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马龙区一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在厂区一处堆放防水塑料薄膜的丙类厂房内,作业人员李某某正在进行焊接操作。现场呈现多重重大安全隐患:1.作业区域内油污泄漏未清理,易燃塑料薄膜堆垛距焊接操作点不足2米,周围散落大量纸箱等可燃物;2.现场未配备任何灭火器材,也未设置专人现场监护。

  经询问,李某某对突发火情的应急处置流程完全不熟悉,甚至无法准确说出灭火器使用方法,消防安全意识极度薄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证据固定,通过拍摄照片、录制全程检查视频等方式,全面记录违法事实。

  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处以15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被执行人已完成罚款缴纳。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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